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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新规,药店70%面积须用于卖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4 浏览次数:75
  从明年2月1日起,药店的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这意味着药店应拿出至少70%的面积销售药品,压缩保健品、食品等销售空间。昨日,市药监局发布药店、药械、药品物流等多项新规。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审议通过。根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同时,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的药店营业场所不得少于60平米。如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不得少于30平米。此外,新药店与已有药店之间须间隔至少350米,但连锁药店可不受限制。

  据市药监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李江宁介绍,“非药品区域”主要指药店内销售的保健品、食品、饮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产品。目前北京零售药店5278家,药品批发企业约300家。现有药店中,药品和非药品的总比例大约是7:3。

  市药监局副局长袁林表示,将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准入门槛并优化零售企业布局,实现市民步行10分钟以内、距离350米左右就可找到品种齐全的零售药店,今后还将鼓励连锁药店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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