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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1 浏览次数:85
《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宜昌、荆州、恩施等市(州)加强高磷铁矿管
  
  《通知》明确,各地高磷铁矿矿业权的总数、投放方式、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等应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禁止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规定区域外设立高磷铁矿矿业权。可新设高磷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除省地勘基金项目外,其余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范围内,原以水泥配料砂页岩、含铁砂岩、高岭土矿等为名,越权审批或变相越权审批的高磷铁矿采矿权,由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权。《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中规定不可再新设高磷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山,无条件予以关闭,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口。
  
  《通知》要求,申请高磷铁矿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其中,开展工业化选冶试验的矿山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信证明均不低于1亿元;大中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须设置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以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等相关技术人员;用于工业化选冶试验的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技厅有关选冶试验的批复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高磷铁矿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严禁“采富弃贫”。各地要加大对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力度,所有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其中,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区矿业权价款应按照年度开采量逐年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从量计征,与实际消耗资源储量挂钩。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高磷铁矿勘查、开发长效监管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定期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资源利用指标。发现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活动、采富弃贫、破坏资源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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